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告 葉仁豪 被告 賴右均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