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179號債權人 許德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瑪閣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查聲請狀所附支票,發票人均為瑪閣企業有限公司,惟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該統一編號之公司名稱現為瑪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提出債務人瑪閣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已更名,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