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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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鍀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萬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忠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鍀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盧忠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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