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翁德清 債務人楹呈企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鄭朝銘 債務人 林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512,812元②3,3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自民國106年3│││119,364元│自民國106年1月29日││月1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①││││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3.765%├───────┤│││││自民國106年1│││393,448元│自民國105年1月29日││月30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自民國106年2││②│3,300,000元│自民國106年1月20日│3.465%│月21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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