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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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0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吳再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麗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5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本案請求標的㈠、㈡之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184)。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