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2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譚峻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銘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超過新臺幣(下同)464,000元(400000+64000=464000)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請求本金64,000元部分,得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借據,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4%)
三、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400,000元、②64,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5、②4計算之利息」。〔催告應重新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里○○巷0○00號」為之,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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