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31號聲請人 林志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任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本件聲請人聲請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200,000元、發票日民國111年2月20日)1紙,票面已蓋印本院裁定章,經查已由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74號民事裁定准許,並經確定在案,故聲請人如欲重新聲請裁定,請釋明系爭本票有不能實現內容情事之事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