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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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1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桂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美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美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經核聲請狀內所載票據號碼CH763727、CH763734號票面未約定計息利率,聲請人得請求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故請 陳明 上開2紙本票各自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更正為民國112年9月20日、112年10月2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