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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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 林榮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士霆鍾筑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鍾金柱 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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