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洪崇哲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更正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之利息起算日為退票日即民國101年4月5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