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1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慶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字第300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即受刑人陳慶城(下稱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交簡字第3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
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3007號案件指揮執行,高雄地檢署先於民國112年5月4日寄發傳票予受刑人,告知受刑人於112年5月18日上午10時許報到,又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可與該署112年度執字第1024號(該案受刑人係涉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11年度交簡字第2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已執畢)聲請定刑,若欲聲請定刑,請至該署辦理或將調查表寄回該署,另本件併科罰金2萬元可先至該署繳納,受刑人乃於上開期日報到並繳納罰金2萬元,嗣高雄地檢署並於112年5月22日發函予本院,請本院針對受刑人112年度執字第1024號、112年度執字第3007號案件定應執行刑,迄尚待定刑中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007號案卷核閱無誤。足見本件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尚未針對受刑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予以審核,合先敘明。
㈢受刑人固執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及易服
社會勞動之聲請,執行指揮有所不當為由,據以聲明異議。惟本件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係先依法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尚未針對受刑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予以審核,業如前述,且經本院函詢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針對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之意見,其亦表示欲待定刑結果確定,請受刑人陳述意見後再行審酌等節,有該署112年6月5日112執3007字第1129043831號函可憑,是以本件尚未發生受刑人所指「檢察官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之情事,受刑人前揭主張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執行檢察官尚未針對是否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進行審酌,受刑人聲請撤銷檢察官不准其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指揮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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