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主文」欄內關於「 蔡江月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蔡江月」之記載,應為「甲○○」之誤寫,該誤寫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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