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 蘇春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及送達債務人之收件回執(需有收件人簽章於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 蘇春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及送達債務人之收件回執(需有收件人簽章於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