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6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李柏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383元,及其中25,468元自民
國94年12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