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62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62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鄭炫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746元,及其中19,861元自民
國94年12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21,314元,及其中18,561元自94年8月19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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