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604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炳松
訴訟代理人 高銘襄
被 告 廖祥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
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5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