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903號債權人 莊霈恩 (原名: 莊椏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桂英 (原名: 宋姿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提示日(依聲請狀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應係請求給付票款,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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