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3號原告 陳時男
張秀珠 陳源文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被告 陳清山
羅慶坐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