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35號原告戊○○
丁○○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林翰榕 律師被告太天興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鄉○○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李怡卿 律師 徐宏澤 律師受罰人即證人乙○○住台北縣○○鎮○○路○○號6樓之5
居基隆市○○區○○里○鄰○○街○○○○
號受罰人即證人甲○○住台北縣○○鎮○○路○○號6樓之5
居基隆市○○區○○里○鄰○○街○○○○
號上受罰人因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各處罰鍰新台幣叁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己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99年2月
4日、99年3月17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均並無正當理由,竟均不到場,均應處罰鍰新台幣30,000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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