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乙○○之借款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今尚未起訴乙情,有卷附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裁全字第318號、96年度執全字第348號卷宗審核屬實,故債務人乙○○聲請本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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