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79號債權人金雙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1上列債權人金雙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雙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卷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所示,立契約書人欄內,並無委託人甲○○及其代理人 尤永德 之簽章,請具狀釋明之並提出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2日
書記官莊福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