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訴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狀內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提準備書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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