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建河
劉中天 劉中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675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參仟參佰陸拾壹元(1,013,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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