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長吉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胡坤佑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長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長吉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罪嫌重大,屬死刑、無期徒刑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審酌本件被害人數有2人,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考量,重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自有事實並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由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8年7月4日處分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復斟酌被告已經本院於108年8月19日判決其犯殺人未遂罪及殺人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2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在案,因前揭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無從以限制住居或具保等手段替代羈押,兼衡被告犯行對社會侵害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暨其防禦權可能受限之程度後,認對被告繼續羈押仍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應自108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白承育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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