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紘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紘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紘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
3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8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審簡字第19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確定,上開3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5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於107年3月7日入監接續執行(刑期共計2年4月),再於108年9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3016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
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30160號)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