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249號
原 告 王筱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8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