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19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家弘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
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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