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讚成 等人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二、補正彰化縣○○鄉○○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三、補正被繼承人 梁田之 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