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2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鄭慶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一百年五月二十三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㈡請提出計息本金為117,729元之證明文件及計算式(所附文件尚無以釋明,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已於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卷內亦無任何釋明文件足以釋明計息本金為117,729元,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