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國賓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 吳亞特 原名甲
己○○ 范慈容 原名丁乙○○庚○○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一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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