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一О號
原告丙○○○原告己○○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庚○○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一號強盜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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