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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