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附民原告 黃彥寧 訴訟代理人 莊秋香 附民被告 莊博凱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易字第4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黃聖涵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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