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297號
原 告 建華資產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6,000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
納500元,尚需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