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297號
原   告 建華資產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6,000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
納500元,尚需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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