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601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6,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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