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勞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勞簡字第23號
被   告 汎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8年度桃勞簡字第23號與被上訴人甲○○間請
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萬
3,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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