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43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
700元(即原告土地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之經濟利益,見卷附不
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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