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1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鴻宇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號6樓.
被   告 翁 鴻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41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3月17日下午2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25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企金放款
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紀錄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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