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4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O陽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對被告 蔡斐婷 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