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10號原告甲○○被告 傅建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家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