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振德選任辯護人張玉琳律師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振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毓華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