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40號抗告人 蘇建益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1年2月9日裁定於101年3月4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故抗告期間於101年3月14日屆滿,惟抗告人於101年3月29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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