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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