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8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李宏明~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玖仟元│0000000│││││興南分部│││││├─┼─────────┼─────────┼───────────┼────────┼────────┼──┤│2│甲○○│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肆仟柒佰捌拾元│0000000│││││興南分部│││││├─┼─────────┼─────────┼───────────┼────────┼────────┼──┤│3│甲○○│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貳萬零陸佰捌拾元│0000000│││││興南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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