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及拘提均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江翠萍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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