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4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4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4470號債權人丙○○
號1樓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連帶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需債務人明示為之或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惟依債權人所提之借據影本記載,債務人 汪順旺 僅係一般保證人且並未明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是債權人請求連帶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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