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65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9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9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