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19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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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19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乙○○被告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至94年12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二、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至95年4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三八、自民國9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月1日起至94年12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零二、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至95年4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零三八、自民國95年4月3日起至95年5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一三一、自民國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二六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