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號
原告 鄞佑丞
被告 李秀芬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方星淵
法官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雅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