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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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639號、第1386號、第1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7條規定,依同法第303條所為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經查,被告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死亡,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件在卷可證,本件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判決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